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中国科技有限公司:2020-07-06浏览次数:20

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购〔20161239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的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除了工程类以外,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购买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图书、材料、燃料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学院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学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  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制,经规定程序批准的采购预算是实施采购的依据,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当年采购计划。临时急需增加的采购项目,须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并落实经费,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须报经省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后方能进行采购。

第四条  各类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提及的“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由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定期发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实施学院的各类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总务处负责学院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对采购形成的各类资产进行登记入账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采购资金管理,各采购使用部门负责采购立项、采购参数设置、合同履行及项目验收管理。

第七条  领导小组是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各类采购工作的领导、议事和党委行政决策辅助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采购工作领导担任,常任成员单位由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总务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等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总务处分管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议事和决策主要形式为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和议题涉及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规范采购行为;

(二)研究学院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三)听取并审议学院年度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研究学院采购活动中重大投诉问题;

(五)审定学院采购评审专家库成员;

(六)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总务处负责学院各类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安徽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学院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牵头组织学院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三)负责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组织技术参数论证和评审办法论证工作; 

(四)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申报,联系、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五)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接收、处理《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校内招标采购申请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事宜;

(六)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采购方式确定学院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负责对协议定点供应商进行管理;

(七)负责各单位自行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

(八)负责学院采购评审(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学院采购信息化建设和学院各类采购平台的系统管理;

(十)负责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的采购合同签订,参与采购合同履行后的验收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有关资料的上传; 

(十一)负责政府采购和学院集中采购的资料整理和归档管理;

(十二)协调处理质疑、投诉和采购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学院采购预算和采购经费;

(二)负责通过省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学院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负责采购资金核付,督促采购预算执行。

 

第十条 采购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主管项目的有关采购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主管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审核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的技术支持,配合总务处做好采购工作;

(四)负责主管经费的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

(五)负责主管项目的履约与验收,做好采购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六)负责办理主管经费采购项目的资金审批及支付手续;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相关协议定点供应商的监督履约工作。

采购项目按照业务管理职责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能确定主管部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项目属性或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采购需求和预(概)算,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拟定采购需求参数并落实经费;负责采购过程中涉及参数质疑的答疑工作,并予以必要的更正;

(三)负责本单位管理经费的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和确认,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配合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和总务处完成采购工作;

(四)组织完成单位自行采购限额以下的相关采购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监管;

(五)负责采购供货、验收、入库,办理本单位管理经费的采购资金审批及支付手续等;

(六)负责领用采购形成的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学院的采购及招投标活动,对学院的各类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学院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

(二)配合项目相关当事人的合法质疑与投诉,并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查证工作

(三)全程监督招标项目的验收工作,参与招标过程中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院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院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由总务处联系集中采购机构按其运行规则具体实施。

(二)政府分散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

因特殊情况经省财政部门批准调出集中采购预算的集中采购项目执行政府分散采购。

政府分散采购由总务处组织采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学院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执行时须遵从政府分散采购相关规定。

(三)学院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或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在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学院集中采购。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由总务处组织采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单位自行采购

单位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除工程类项目、省级批量采购及定点采购项目和学院确定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外,一般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和学院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拟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和学院集中采购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需履行相关论证、审批和公示程序等。

第十七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信息化建设,有关采购方式可采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现。

 

第四章  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八条 学院各单位根据学院年度预算时间要求,提出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申请。

第十九条 总务处、财务处、采购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经费管理部门对全采购预算申请进行审核、会商,科学、合理编制学院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学院集中采购预算,经学院相关决策程序后形成学院年度采购预算。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变更采购预算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其中增加采购预算的应落实采购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还须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程序:总务处根据学院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预算和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按有关程序申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联系、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相应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分散采购程序:总务处根据学院年度政府分散采购预算和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按分散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院集中采购程序:总务处根据学院集中采购预算和使用单位提交的采购申请计划,联系、协调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相关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 预算外集中采购程序: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须履行相关申购审批程序并落实经费,属政府采购的须按有关规定报经省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总务处负责申报政府采购或组织学院集中采购。

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行采购程序:使用单位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及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和学院集中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公告发出后规定时间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采购项目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人(成交人)商定采购合同。总务处根据学院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的采购合同。合同文本由总务处、采购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和财务处分别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和学院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的履约由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采购项目,在完成采购预算调整并落实经费、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成交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政府采购项目追加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如需签订采购合同,按学院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验收支付与资料存档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和学院集中采购项目采购合同执行完毕后,由采购项目主管部门、使用部门牵头组建验收工作组,相关部门参加,其中,采购参数制定部门为主要验收方,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对小额或通用项目,经采购主管部门授权后,可由使用单位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束,验收工作组成员应签署书面验收报告,报告中要载明验收过程,以及通过(或未通过)主要理由、事实依据、整改目标等。验收未通过的,招标办负责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人(成交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原验收工作组复验。验收过程性资料永久性存档。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按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报批、支付手续,由财务处审核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十三条 单位自行采购项目一般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使用单位按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采购资金报批、支付手续。

第三十四条 总务处、财务处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采购使用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总务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和学院集中采购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明确保存媒介、归档责任人、保存地点和保存期限。政府采购和学院集中采购档案应按学院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分年度移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单位自行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由使用单位自行保管。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严禁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五)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六)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七)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第三十七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业务范围内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院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院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采购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学院采购工作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院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四十一条 学院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四十二条 学院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院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院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其它采购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采购管理规定,经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学院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出租、资产处置、委托经营服务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和实施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学院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或个人捐赠资金的采购项目,资金提供方与学院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院利益。

第四十六条 学院独立核算单位可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采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其所依据的上位规范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和现实要求适时将另行制定采购的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采购合作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校内招标采购申请表

2.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招标采购清单

3.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招标采购流程图